拒收判決書的,判決一樣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對法院的判決書有意見,用拒收判決書的方法來表示,這是沒用的。當事人若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
上訴。如果當事人既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又明確表示不
上訴,那么,在
上訴期滿后,一審法院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是對二審判決不服而拒收判決書,那么,其可依法申訴,但申訴的同時,必須
執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