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口頭刑事訊問并不需要通知家屬,對于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審理的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傳喚處理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但并不一定需要通知家屬,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