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多少倍沒有規定,但藥品的價格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
醫療機構必須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9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