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相似度多少會構成侵權,但是未經許可使用相似度高的文字圖案注冊
商標的,構成
商標侵權。判定
商標相似,應該以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還應該考慮
商標的知名度。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按照如下方式認定: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