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
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
離婚糾紛
管轄地如何確定?
離婚糾紛
管轄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通常情況下,
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
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
離婚案件的
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
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
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四)軍人
離婚案件的
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五)華僑
離婚案件的
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六)
離婚當事人在國外時的
離婚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七)涉外
離婚判決的承認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
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法院的
管轄范圍以及不同類型案件的
管轄地,對于夫妻之間涉及到
離婚糾紛的,可以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協議來解決,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