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
合同責任競合如何處理?侵權責任與
合同責任競合應當選擇其中一種要求對方進行承擔責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
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明確承認了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在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fā)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于
違約行為提起
違約責任之訴。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nèi)容,故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受害人依照
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
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選擇權沒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實務上一般不應限制當事人的選擇權。但在下列情況下,可認為不成立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1)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
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
合同責任處理。(2)當事人之間事先并不存在著
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人并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
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尤其應當指出,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著
合同關系,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
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于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又無
合同關系存在,因此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3)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
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
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在
合同關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應承擔侵權責任。(4)如果法律特別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應減輕當事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時,則應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合理地確定責任。二、締約過失責任和
違約責任的區(qū)別是什么?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區(qū)別:第一、從責任性質(zhì)上來看。
違約責任是違反了有效的
合同而產(chǎn)生的責任,它是以
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而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宗旨就是為解決沒有
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的問題。第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是一種法定的責任,不能有當事人約定。第三、從賠償范圍來看。
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根據(jù)信賴利益的損失要求賠償。第四、損害賠償?shù)男再|(zhì)來看。
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即為一方所受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的和應當遇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締約過失責任中不存在責任限制。第五、從免責條款來看。我過法律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規(guī)定免責事由,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僅適用
違約責任。第六、從歸責原則來看,
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是過錯責任。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一些民事方面的行為會觸及到侵權責任和
違約責任兩種情況,此時就發(fā)生了競合狀況,需要受害者來進行選擇。無論是選擇哪一種方式要求對方承擔,則是都是法律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