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退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退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
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比如說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并且沒有經過相關的合法程序,所以此時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情況之下,通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