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繼續上班是否合法?勞動
合同到期繼續上班是合法,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續簽。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勞動
合同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當下的社會,我們國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雇傭勞動者,那么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并且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這樣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是具有保證的,勞動
合同都存在是可以確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