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監護人協議書是否是有效的?
一、部分監護人協議書是否是有效的?
委托人(學生監護人):
受托人(托管責任人):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根據這一條款規定, 委托人、受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簽定本協議。自雙方達成合約之日起協議成立。委托人對自己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被監護人的部分監護責任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監護期間應當履行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在委托監護期間,委托人有權隨時了解被監護人的生活、學習狀況。
(2)有權對被監護人的住宿場所、住宿情況、飲食場所、飲食情況、學習場所、學習情況、休息活動場所及休息活動情況等進行了解和監督,受托人應當對監督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
(3)對于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相關規定的事項或者雙方約定的特殊事項受托人沒有做到的,有權責令改正,并且依法獲得賠償。
2、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約定的費用。
(2)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提供孩子的基本情況,如身體健康狀況、家庭狀況、學習情況等。
(3)在委托監護協議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監護權,并領回被監護人。
3、受托人的權利:
(1)受托人有權按時足額收取約定的費用。
(2)在沒有按時足額收取約定的費用時,有權提前解除協議,并要求法定監護人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
4、受托人的義務:
(1)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受托人應為托管學生提供安全、良好的教育環境、住宿環境及營養配餐,必須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
制度、餐飲衛生制度、衛生消毒制度、作息制度等,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受托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3)受托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5、受托人應當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受托人應當保障被監護人享有相應條款規定的權益,同時受托人應當履行相應條款規定的義務。
委托監護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從監護人將被監護人送到受托人處,到監護人將被監護人從受托人處接走(或受托人將被監護人送到監護人處),被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由受托人履行。
特殊約定條款:
違約責任:
委托人、受托人任意一方
違約的,向對方承擔從
違約之日起,到協議約定的終止期限止約定的費用兩倍的
違約賠償金。
本協議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執一份,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委托人(學生監護人):
受托人(托管責任人):
年 月 日
二、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將自己所擁有的監護權委托給他人,那么需要寫清楚委托的事項,雙方當事人需要簽訂協議書,這樣的話才能夠是屬于合法的委托監護,協議書當中需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