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只有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
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
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以下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乙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
(3)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