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有利取得子女
撫養權?
1、母方爭取
撫養權的舉證準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相應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如無特殊情況,子女一般都隨母方生活。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
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2、父方爭取
撫養權的舉證準備
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的,父方要爭取
撫養權的,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做出相關的舉證。
(1)
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有利于取得子女
撫養權的舉證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基于實際的撫養情況而定,特別是對于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條件的,也可以向法院舉證,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向
撫養權判給對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