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效力及認定依據是什么
一、代書遺囑的效力及認定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
二、哪些遺囑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
執行人
執行等;有遺囑
執行人的,應當寫明
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代書遺囑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遺囑雖然是找他人代寫的,可是對
遺產的分配并不是由代寫人決定的,還是由立遺囑人口述,由代寫人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因此,立遺囑人必須要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