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為三種:刑事
拘留、行政
拘留和司法
拘留,都不屬于刑事處罰。1、刑事
拘留不是刑事處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性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自殺、逃避罪責的措施。有證據證明犯罪的,需要報檢察院批準
逮捕。經過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刑后,
拘留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2、行政
拘留是一種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司法
拘留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屬于處罰。
拘留的對象是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或者
執行程序又不聽勸阻的人。
拘留決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的審理和
執行工作正常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