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判緩刑無直接關系。緩刑稱暫緩
量刑,也稱為緩
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jù)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xiàn)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