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法院強制
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
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
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