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房東去世房屋繼承租賃
合同有效力嗎?
原房東去世后
遺產房被繼承的情況下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
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
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
合同租賃該房屋。
二、租賃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租賃
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
合同主要內容】租賃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
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
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
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
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
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事實上,不僅是房東去世,承租人去世以后,生前跟承租人共
同居住在一起的其他人,還是可以在租賃期限內繼續租賃該房屋的,所以,房東或承租人去世,不代表房屋租賃
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