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屬于刑事處罰。它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對于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宣告緩刑時通常都會明確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實際上它只是個法律規定的期間,是不可變的法定期間。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而緩刑不能離開原判刑罰獨立存在,因此緩刑結束時間即為考驗期結束時間。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