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的
房產可否抵押?
一、 訴訟
保全的
房產可否抵押?
被
保全后的
房產不可以抵押,需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提供擔保后解除
保全才能抵押。既然法院判決了,和原告協商用
房產折價或拍賣后清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在
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
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
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
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
執行中,被
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
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
執行及暫緩
執行的期限。被
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
執行被
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
房產抵押的相關規定,對于該
房產已經進行了訴訟
保全的,顯然是需要根據法院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
房產抵押的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