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的期限有多久?刑事
拘留的期限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能超過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刑事
拘留的條件刑事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后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
拘留后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后,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
拘留作為司法機關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一種手段,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后果來進行認定的,一般情況下對于犯罪事實輕微的,是不需要處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的,這種情況下最長不會超過37天的刑事
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