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報道就是去參加檢測,時間規定如下:1、檢測社區戒毒人員的定期檢測三年內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個月檢測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檢測1次;第二年至少每2個月檢測1次;第三年至少每3個月檢測1次。2、突擊檢測每年不得少于3次。社區康復人員的定期檢測三年內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個月檢測1次;第二年至少每3個月檢測1次;第三年至少每6個月檢測1次。突擊檢測每年不得少于3次。《戒毒條例》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
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