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根據情況而定,有可能被
起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