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數額較大,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后符合條件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做到隨傳隨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對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并不苛刻,程序也并不繁瑣,
取保候審的人不必過于擔心,該怎么生活出去后還是怎么生活,主要是離開居住地的話要進行匯報而已。當然,通過
取保候審出去并不意味案件已經結束了,當事人仍然有一定的收監風險,一般情況下,
取保候審后判緩刑的機率會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