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民事賠償是由其自己承擔。如果死刑犯有自己的財產,在被
執行死刑后,該財產就成為
遺產,如果父母繼承的話,就要在繼承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超過繼承范圍內的可以不予賠償。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繼承了
遺產的旁系親屬有義務以他獲得
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死刑犯沒有
遺產,那么其旁系親屬沒有賠償義務。《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
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