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同時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一、通緝同時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通緝同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對需要
逮捕的嫌疑人在逃的,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所以通緝后抓獲嫌疑人的,可先行
拘留,待確定后才申請
逮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
取保候審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后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
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
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
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
逮捕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
拘留后,把
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
拘留后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
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一般來說,只公安機關才有資格去發布通緝令。且被通緝的只能是需要被
逮捕,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任何人若是發現了被通緝的犯罪分子,可以及時的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反映罪犯的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