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當按照《
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等有關文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利與義務,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并依法設立或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2、新公司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時不得有職工持股,原企業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職工持股問題,由職工持股方案原批準單位商有關方面妥善解決。 3、新公司設立時,要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登記。 4、凡已經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或下年度經國家審計部門全面審計,以及上年度經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審計且出具審計報告的債轉股企業,可不再重復審計。 5、新公司的股東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股東之間可按自愿原則轉讓
股權。 6、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580戶債轉股企業范圍內的,從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轉股債務的利息;其他企業從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轉股債務利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停息之日起按照
股權比例參與原企業的利潤分配,新公司設立后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7、新公司設立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員參加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8、新公司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規定,規范和完善企業財務制度,重點加強成本核算與成本管理、資金管理與財務會計報表管理。 9、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人事、勞動、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