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
行政處罰罰款的條件是什么?
一、延期繳納
行政處罰罰款的條件是什么?
(一)延期繳納
行政處罰罰款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一般
行政處罰的罰款繳納期限
行政處罰分期繳納罰款期限是半個月,具體的期限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
執行的。
二、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
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
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
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
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公民在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之后,是有可能會受到被責令支付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的處罰的。違法者,在受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若是沒有能力去支付罰款,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罰款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