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的條件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處罰。二、行政強制措施和
行政處罰的區別:1、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
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2、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3、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
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
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公民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后,若是此行為并不滿足任何一個刑事罪名的構成要件,那么此違法者會受到的處罰就是被罰款、被沒收違法所得等的
行政處罰。被處罰者,若是想要受到較輕的處罰,是需要提交證明自己滿足減輕處罰的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