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場
執行條件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當場
執行條件是什么?
行政處罰當場
執行的規定具體如下:
《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
執行的。
二、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
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序。采取簡易程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適用的
行政處罰類型限于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采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制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
執行。
2、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
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
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
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于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在行政機構就職的職員,在發現了行政違法行為存在時,首先需要確定違法的原因、違法行為實施后造成的危害、確定違法者的身份,最后,就可以作出合適的處罰決定了。被罰這若是對
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