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
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
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
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 在買賣
合同中只要約定的定金條款,無論
合同當事人哪一方
違約,都要承擔與完全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
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
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與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
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在
國際貿易中定金罰則也被廣泛應用,其主要目的是促使
合同雙方自覺履行
合同,減少
合同糾紛的發生。 我國《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簽訂
國際貿易合同時,約定定金條款應當充分考慮以下事項: 1、注意區分定金和預付款,二者就分別簽訂,不能在同一條款中約定,以防產生歧義; 2、對定金數額的確定要明確具體,尤其要約定定金的處置辦法; 3、如果在
合同中同時簽訂了定金和
違約金,在一方
違約的情況下,履行
合同的一方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不能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