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可以訴訟
離婚。與服刑人員
離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按照訴訟程序到監獄進行調解,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法判決
離婚。具體的程序為: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