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強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該困難應當理解為公司治理中的嚴重困難,而不僅不僅理解為公司財務困難。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4、股東人數要求: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在法院采用強制解散公司之前,應當組織股東、經營者、高管盡量協商找到解決嚴重困難的途徑。只有股東無法通過查賬、轉股、退股等方式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解決重大困難時,才能要求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