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股東協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合伙企業法》對退伙清算算規定:1.退伙時按找退伙時合伙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合伙人的份額。2.公司是否有債務,當公司財產少于債務時,退出人得承擔相應份額,對已有的債務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份額。3.企業盈利或虧損,按照當時合伙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分擔,沒有約定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4.合伙人退伙后,對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