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侵犯
著作權版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
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
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