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潤,其所得稅返還給原企業(原企業經變更登記已注銷的,返還給原企業出資人),但只能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
股權,同時相應增加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2、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除債轉股前未貼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時應貼花外,免征增值稅和其他相關稅費。原企業持有的各種生產經營證書轉入新公司時,免交各種費用。 3、原企業將生產經營使用的劃撥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可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由此增加的國有資本由原企業持有。原企業可免交除工本費以外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費和手續費。 4、新公司在實施債轉股時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中,免交企業注冊登記費。 5、債轉股企業要按照批準的債轉股方案要求,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分離辦社會職能和分流富余人員,地方政府要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