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手續如下:1、
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3、雙方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
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
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訴訟
離婚手續如下:1、起草
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
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
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
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
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
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