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孩子
撫養權歸誰,確定撫養關系時十周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而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么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系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