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應該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債務:(一)破產費用: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
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勞動債權。(三)破產人所欠稅款。(四)普通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
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