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亂收水電費,屬于違規行為,租戶可以向物價部門舉報,價格監督部門會依法查處。我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執行。地方集資辦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