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知識產權罪的定罪,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違法分子存在利用當事人的
知識產權如注冊
商標、
著作權、復制當事人的作品、或者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的,都可以按照侵犯
知識產權罪來進行認定。侵犯
知識產權罪法定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四種:一是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
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
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