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婚姻無效需什么證明?
已辦理婚姻登記后發現屬于法定無效婚姻的,需要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近親結婚無效需要的材料有:
1、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身份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
3、
起訴狀等。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
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對于無效婚姻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當事人在辦理結婚證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涉及到偽造材料并辦理結婚證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相關情況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