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怎么
量刑?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
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
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二、本罪與侵犯
著作權罪的區別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
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制作者,有時可能是與制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
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
著作權或與
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制作的侵權復制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一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后行為,對其只以侵犯
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而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復制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
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
著作權罪論處,這屬于共同犯罪問題。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
量刑處理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于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還需要基于實際造成的侵權行為來進行處理,如果未達到法律上規定的刑事立案標準,那么顯然是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