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品
著作權自愿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一)申請者遞交材料;(二)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齊備與否,進行審核;(三)申請者交付登記申請費;(四)登記機關收到費用后發放受理通知書;(五)登記機關在受理后3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正確與否,進行形式審核;(六)登記機關向申請者送達發放登記證書通知或送達不予以辦理登記的通知;(七)申請人領取登記證書或退回的50%申請費。《
著作權》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
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
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