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拉人賭博算開設賭場罪。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
量刑標準。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都構成開設賭場罪。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
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