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破壞了國家對金融
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
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
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融
票據的上述特點也使違法犯罪分子出于貪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利用
票據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
票據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票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
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
票據事實,利用金融
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金融
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
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
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二、
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對于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于作廢的
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里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
票據,它既包括《
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
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
票據。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
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
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
票據;將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
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票據詐騙罪的違法犯罪事實,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根據其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是否構成故意的行為要明確進行認定,如果屬于過失行為造成的那么是不構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