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簽字,但是對方的項目經理要出具授權委托書,項目經理只是代理人,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他的職權。根據建設部《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
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其職責包括:負責施工工程的質量、文明安全施工等全面管理,按國家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及工程
合同約定各項條款,完成工程項目施工任務,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等。因此,實踐中對項目經理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就該工程的質量、工期、價款等問題進行簽字確認或承諾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項目經理首先是一個自然人,因此并不是其什么行為都是職務行為,如果能夠確認屬于項目經理個人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因由其本人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
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