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可以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
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就是說以被告住所地
管轄為標準和原則。只有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
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
管轄權可以有,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方式。第一就是在借款
合同中約定,當借款
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
起訴訟。第二種情形就是在借款
合同中約定借款
合同還款的地點,在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說借款
合同的履行地在出借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