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既遂怎么定罪處罰?
保險詐騙罪既遂的定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
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
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
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二、《
保險法》中的立案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
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二)未發生
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
保險事故的,騙取
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四)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五)偽造、變造與
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
保險詐騙的行為,是屬于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經濟詐騙和犯罪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是否可以達到立案標準,可以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審查后進行認定,犯罪事實輕微的可以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