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人酒駕死亡,是否負責要分情況。如果說和他一起喝酒的人,明知道他已醉酒還要開車,能夠勸阻而不勸阻的話,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是一起喝酒的人并不知道他喝酒后又去開車的話,那么一起喝酒的人就不應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勸阻無效執意要酒駕的無責任,明知酒后駕車是違法的但不勸阻或縱容酒駕醉駕造成
交通事故的,有連帶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
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