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二、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
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三、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
醫療糾紛,應及時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