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江里盜沙什么罪?犯罪嫌疑人在江里盜沙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本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對于公民或者單位盜沙的行為,一方面是對國家礦產資源利益構成了嚴重的侵犯,另一方面,可以對于長江水泥的保護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情況都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